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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过错为挽回婚姻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

【添加时间:2015/4/11 21:05:02】   【浏览次数:3634次】
男方: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萧山区XXXXXXXXXXXXXXXXX。 双方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为了能更好的经营家庭,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理智协商,现将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对婚前财产约定: 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XXXXXXXXXXXXXXXXXX县XXXXXXXXXXX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XX栋二单元XXXX室的房产,该房产系男方婚前全额付款。现男方同意赠送该房产的50%给乙方,如该房产出售另购其他资产时,双方同意另购的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 1、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XXXXXXXXXXXX室,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款采取按揭还款方式购买。 2、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两辆汽车:上海大众XXXXXX,车牌号为:浙XXXXX;上海通用雪佛兰XXXX,车牌号为浙XXXXX。 三、对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0%集中存放于共同账户(共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户主:XXXXX,开户行:XXXXXXXX),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10%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共同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房贷、车贷等家庭开支,女方有告知的义务,男方有知情权。 四、对于夫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的约定: 1、男女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按个人债务处理。 2、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五、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吸毒等越轨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1、婚后双方的婚生子女归女方抚养,甲方离婚后每月支付乙方不低于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或23周岁止。 2、由于男方过错造成的离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房子、车子的按揭未还请时,则剩余按揭款都由男方承担。 3、如男方婚前个人房产没有出售,且产权证还未加女方姓名时,该婚前房产也归女方所有。如该房产已出售,则相应出售款或另外购置的资产所有权也归女方。 4、男方将额外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人民币支付50万元,该笔费用将在离婚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 六、如果男方无过错,却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的,则双方同意孩子抚养权及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婚后双方的婚生子女归女方抚养,甲方离婚后每月支付乙方不低于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或23周岁止。 2、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平均分配。 七、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八、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加以解决,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的内容。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 方: 女 方: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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