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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买的房子怎么分割

【添加时间:2012/7/30 16:47:53】   【浏览次数:2758次】
实践中男女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共同买房,在分手或离婚时,登记前所买房产分割会产生较大争议。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另外一方没有出资,产权证也只有以个人名字。此种情况下,即使一起居住或同居也属于婚前共同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双方共同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购房款是双方一起出的,但产权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对于此种情况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杭州婚姻房产律师
其一,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另一方的购房款如能充分的证据证明却已经出的,法院在综合考虑及公平情况下,极大可能会判返还。
    3、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对方支付的。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没结婚的情况下,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得。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杭州婚姻律师咨询
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因为这样的给付形成的时间是订立婚约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办法其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从而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对于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离婚律师可以考虑代理思路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的返还,也许能挽回委托人的损失。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即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一方支付的。杭州婚姻律师
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若在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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