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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肖某离婚案件一审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4/4/14 17:32:21】   【浏览次数:4477次】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本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经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双方为高中同学,从相识到相知、相恋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考验。婚前双方了解深入,恋爱期间的感情非常深厚。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

   2、婚后感情方面: 200910月,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XX月12日双方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非常牢固,加上又有个可爱的儿子,系婚姻比较幸福的家庭。

  3、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处于婆媳矛盾,现被告已经跟父母协商好,今后夫妻双方搬出去,自己的小家庭单独生活。被告相信自己会是一个好丈夫跟一个好父亲。

  4、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好,很少吵架,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有一些小误会,完全可以调和的。

    因此,代理人认为:本案虽双方对簿公堂,但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完全有和好的可能,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今后一起抚养可爱的儿子。杭州婚姻律师只要双方今后多沟通,肯定能和睦、幸福的生活。而且,被告也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审判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理念,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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