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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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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添加时间:2012/8/16 15:52:12】   【浏览次数:7230次】
 涉外离婚途径有两种:
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涉外诉讼离婚
  
有关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审理期间(期限)、证据的要求与国内普通离婚诉讼都是有区别的,涉外离婚诉讼的每个步骤及相关材料的要求都是很严格的。具体可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杭州离婚法律咨询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事项:
1
、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杭州婚姻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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