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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违约金的效力问题

【添加时间:2012/8/24 14:43:32】   【浏览次数:2571次】
基本案情:原、被告登记结婚时,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原告不仅在看望由其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在前妻家中,且与另一年轻女子同居。
本案争议要点:被告是否可以原告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杭州婚姻律师咨询
裁判理由: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因此,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原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被告违约金30万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杭州离婚律师咨询
第四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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