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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取得股权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12/8/24 17:15:43】   【浏览次数:4673次】
杭州专业婚姻律师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取得股权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公司,投资一方不能证明取得该股权系个人财产出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出资与案外人等成立一家公司,其中,被告占公司30%的股份。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该股份。后经法院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杭州离婚法律咨询
争议要点: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占有该股份的一半,并分割股权的请求是否成立。
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但被告不能证明取得该股权系个人财产出资,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被告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权应认定为是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归夫妻共有。由于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能,保函财产权利和事务参与权,特别是事务参与权较强的人身属性,杭州婚姻律师咨询故无法直接进行分割,原则上由乙方继续持有股份,并给与对方作价补偿,但原告在举证期限未申请对该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故对原告要求分割股权的请求不予处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杭州离婚律师咨询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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