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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杭州专业婚姻律师

【添加时间:2012/10/2 20:40:30】   【浏览次数:41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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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婚姻律师谈那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由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跟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约定比较自由,此处,介绍法定的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杭州婚姻律师因为婚前财产是该方个人在婚前所得和婚姻无关,属于个人财产一般没有异议。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个人婚前的现金存款等都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一方的财产。这是因为:⑴、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杭州婚姻律师咨询而是为了满足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维持其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补偿,具有特定目的;⑵、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与身体伤害的一方人身具有密切联系,丧失这笔赔偿金或补偿金会使其生活困难甚至可能产生生存危机;⑶、因身体伤害获得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财产;杭州离婚律师咨询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物品。
6、 双方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7、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婚后用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杭州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8、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
关于其他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立法没有例举的其他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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