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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好心出借房产证 继子偷偷过户作抵押

【添加时间:2013/10/25 19:47:40】   【浏览次数:1591次】
 宋某是浦东一家小企业的老板,由于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想借“房屋买卖”为由向银行贷款,于是找到好朋友肖某帮忙。
 
  2007年6月间,宋某与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宋某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肖某,建筑面积34.52平方米,转让价26万元。事后,双方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产权登记在肖某名下。同时,由肖某出面以房屋抵押形式向银行贷款18.2万元,期限为13年。肖某拿到银行借款后全额交给宋某,未支付其余购房款。借款本息虽每月通过肖某贷款账户归还,但自2008年7月起至2011年7月,宋某持续给付肖某数额不等的钱款,并由肖某出具收条,总金额为6.74万元。2011年6月起,宋某向肖某贷款账户存款,截至2013年4月,共存款3.95万元。
 
  宋某没料到的是,2012年3月8日,肖某不幸病故。原本两人心知肚明的“房屋买卖”,现在能说得清楚吗?宋某无奈只能将肖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恢复该房屋产权。
 
  法庭上,宋某提出,自己与肖某的房产交易,目的是为向银行贷款,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因此肖某也没有支付购房款,银行贷款由自己使用并承担还款义务,房屋也一直由自己居住。
 
  而针对宋某的主张,肖某的继承人认为,宋某如需资金可直接将房屋抵押贷款,无须办理房屋买卖。事实上,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才将房屋卖给肖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手续合法、完整,合同有效。后来,宋某为了筹资求助于肖某,并由肖某出面将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18.2万元交给宋某使用,贷款理应由宋某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与肖某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合同对有关交房、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就目前证据而言,肖某除将银行借款18.2万元交给宋某外,未支付其余购房款,且宋某承担了这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后宋某也未将房屋交付肖某。经查,肖某离婚后一直租房居住,若其确实购买了这套房屋,势必要求宋某交房。然而,肖某自“买房”至去世的近5年间,从未向宋某主张交房,有悖常理。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应办理注销屋抵押登记手续;肖某的继承人于注销抵押登记后,协助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宋某名下的手续,相关税费由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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