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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别人钱给情人 离婚后前妻被判还钱

【添加时间:2013/10/31 21:00:46】   【浏览次数:1519次】
 闽侯县的林女士与丈夫蒋先生离婚后,突然被人告上法庭,原来前夫离婚前借了9.2万元,债主要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这钱,前夫给了别的女人。生气归生气,近日,福建省高院再审裁定,这笔债务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也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林女士和蒋先生1991年7月结婚,2010年2月离婚。但是2011年,福州的王先生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一笔借款。王先生称,2009年10月11日,蒋先生向他借款9.2万元,写了借条,口头承诺一年内还清。杭州婚姻律师闽侯法院查明,王先生把这9.2万元给了邱某燕。
 
  借条是蒋先生写的,为何钱给了邱某燕呢?林女士的律师提供了一份笔录,笔录中,蒋先生称自己和邱某燕是情人关系。2012年,闽侯县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向邱某燕支付的款项是蒋先生的借款。不过,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由个人偿还。只有借款行为是夫妻双方均同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林女士不负有偿还义务。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终审认为,此案中的借款是蒋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蒋、林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蒋先生的个人借款,也未证明债主王先生知晓两人约定“婚姻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这笔借款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最后,福州中院判决,撤销闽侯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杭州离婚律师蒋先生和林女士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林女士不服,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再审作出裁定,维持福州中院二审判决。宣判后,蒋先生去向不明,王先生便找林女士讨要欠款。林女士无奈之下,付给了王先生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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