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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给妻子 离婚后索要不欢闹上法庭

【添加时间:2013/11/20 19:56:56】   【浏览次数:1477次】
 妻子婚前以看病为由向丈夫借款50000元,离婚后丈夫索要欠款,经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判决,要求妻子归还原告丈夫欠款50000元。
 
  2010年3月31日,严某以治病为由向丈夫熊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承诺如离婚则于离婚时归还丈夫。
 
  夫妻双方于2011年1月2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严某一直未归还婚姻存续期间借熊校军的人民币50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熊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严登文退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严某称:“我认为不存在借款事实,据以主张欠款的收条内容不是我本人书写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其次,我们是2009年12月1日结婚,2011年1月25日离婚,收条显示的时间是2010年3月31日,即该收条是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不应存在借贷关系。再者我们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上未表明任何财产、债务,因此我认为不存在该笔借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25日协议离婚。2010年3月31日原、被告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熊某付严某婚前治病现金五万元整50000元,如果离婚全额退款。”该收条内容为熊某书写、收款人签名严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原告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收条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被告主张的该收条生成时间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财产混同,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因该收条上明确写明“……婚前治病现金五万元整……”,显然该笔借款是用于被告婚前个人事务,故被告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最终法院宣判严某归还原告熊校军欠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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