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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孩带12岁幼女“开房”获刑

【添加时间:2013/12/1 20:50:24】   【浏览次数:1489次】
 根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女孩“开房”,即使对方自愿仍以强奸定罪。朝阳检察院近日对一起强奸幼女案调研时发现,目前对于旅馆业“开房”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为此类犯罪提供了空间。 
 
    据检方介绍,2012年6月,16岁的男孩吴某与12岁的女孩小艳(化名)通过互联网结识,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此后,小艳偷取家中的户口簿,从福建某地乘飞机到北京与吴某见面。杭州婚姻律师在其见面的两天内,吴某在明知小艳为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持本人身份证带领持有户口簿的小艳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朝阳区等三家连锁酒店入住,并多次与小艳发生性关系,后被查获。
 
    近日,吴某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在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住旅馆应查验监护人
 
    “三家旅馆明知未成年人小艳没监护人陪同,仍帮助开房,是诱发犯罪的原因。”办案检察官表示,目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对滞后,没有对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未成年人入住旅店作出禁止性规定,给此类犯罪提供了空间。
 
    就此,检察官建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各地方部门规章作出补充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入住旅馆的,应当在查验其监护人证件及双方身份证明后,由监护人办理入住手续;杭州离婚律师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访客进入旅馆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查验其监护人证件及双方身份证明后,由监护人带领进入旅馆。
 
    检察官还认为,应在旅馆业建立查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的管理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进出旅馆账目明细记录机制,责成旅馆负责人对该账目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建立旅馆业负责人员问责制,如果发现类似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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