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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妹妹名义买房 妹夫离婚时却想占为己有

【添加时间:2013/12/16 16:15:07】   【浏览次数:1540次】
 2011年3月,李佳与丈夫在赣榆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因早年出嫁外地,户口已经迁出,李佳在银行办理房贷时遇到了困难:没有本地户口,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但买房的需求迫在眉睫。情急之下,她找到了妹妹李逸,希望借用妹妹的名义买房、办理贷款。
 
  李逸很爽快地答应了姐姐的请求,随后李佳顺利地支付了首付款及各种相关费用。
 
  为避免节外生枝,2012年1月,李佳夫妇与李逸夫妇共同签订了一份字据。字据上写明了房屋系李佳夫妇所买,只是由于户口原因,暂时登记在李逸夫妇的名下,日后李逸夫妇应无条件配合李佳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妹妹李逸和丈夫苏军(化名)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处于离婚的境地,苏军想赖账分房产,李逸为维护姐姐的利益,便让姐姐赶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5月,李佳提出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了妹夫苏军的拒绝。于是,今年7月,李佳以不配合办理过户为由,将苏军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苏军却称,2012年7月,李佳已将该房屋以当初的购买价转让于他,并提供与李佳通话的电话录音为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约定由苏军夫妇承担房贷。李佳则提供了2012年3月至11月间其偿还房贷的银行转账明细,证明房贷由她偿还,并没有将房屋出卖。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要求苏军提供已付购房款的证据、2012年7月以后偿还房贷的明细及其2012年5月到2013年5月的银行存款情况与收入证明。苏军只提交了存款明细,上面显示其账户余额最多时为11000元,且2012年1月至9月存款一直未超过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佳夫妇与李逸夫妇共同签字确认的字据证实李佳夫妇是以李逸的名义购买了房屋,虽然产权证书载明李逸系房产所有人、苏军系共有人,但该房产系李佳夫妇出资购买,房产的银行贷款也一直由李佳夫妇偿还,因此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李佳夫妇。苏军未提交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及偿还房贷的证明,其所说的房产已转卖给他的事实不合常理。
 
  因此,法院判决李逸夫妇协助李佳夫妇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一场闹剧,也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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