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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遗产赠女儿 再婚老伴不干告上法院

【添加时间:2013/12/17 18:26:51】   【浏览次数:1472次】
 江北区的张老汉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名下一套房屋留给女儿张华,但他的再婚老伴李珍认为剥夺了她的权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昨日记者从江北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认定李珍有养老金也有子女赡养,不属于无收入的弱者,为此判决遗嘱有效。
 
  “我老汉生病后,你管都不管还离家出走,现在还要来争房产。”江北区法院审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时,原告张华怒气冲冲地说。原来,2003年11月,张华83岁的父亲和69岁的李珍再婚,李珍搬到张老汉在江北区唐家沱青年村的房屋居住。2010年,张老汉被查出患上肺癌,之后身体越来越差。
 
  张华称,就在父亲最需要照顾的时候,继母却走了,搬到儿子那里居住,是自己照顾重病的父亲。2010年12月28日,父亲在律师和邻居的见证下,立下遗嘱,指定这套房产由张华继承。2011年3月24日,父亲离世。办完后事,她想过户房屋,继母拒绝配合。
 
  继母李珍告诉法官,不是她不愿意照顾老伴,是因为双方有矛盾她暂时离开家。自己快70岁,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如果房子由张华一个人继承,她就会陷入老无所依的境地。她的代理人也表示,遗嘱剥夺了她这个拥有继承权的弱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这份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李珍原是铁山坪街道胜利村村民,2008年土地被征用,她办理了农转非,每月领取政府发放的养老金,而且有3个子女在世可以抚养她,并非没有生活来源。所以,张老汉的遗嘱没有为李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老汉2010年12月28日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他遗留的这套房屋由张华继承。(涉及隐私 当事人为化名)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欧阳晓倩
 
  遗嘱不能剥夺哪些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剥夺以下几类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1、未成年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3、负有赡养义务且又无收入来源的父母,年龄一般情况下以达到退休年龄为限,拥有退休工资及其他收入来源的除外
 
  4、因患病或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配偶
 
  法院审理查明:女儿照顾病重父亲,直至离世;再婚老伴有养老金也有子女赡养,不属于无收入的弱者。为此,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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