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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告女学生追索14万"感情债" 二审判女方归还9万

【添加时间:2013/12/17 18:29:07】   【浏览次数:1501次】
 张某今年50岁,是北京某知名综合性大学的教师,比刘某大整整20岁。2008年7月,两人在北京因工作关系相识,后来双方在交往中保持了较密切的朋友关系。
 
  2009年9月,刘某考入广州某美术院校研究生,从北京某公司离职入学。刘某上学期间,张某向她提供了化妆品、服装、日用品、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此外,从2010年1月起至2012年2月间,张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给刘某。张某称共给了刘某140150元(包括转账及代为付费等)。
 
  未料,3年后双方反目。张某为此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他清还借款本金140150元及从2010年1月起至2012年1月间的利息6720元。
 
  然而,刘某却称,两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劳务关系,为此她提供了两人间互发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等。张某则认为,两人只是同事及一般的好朋友,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及有劳务关系。
 
  一审认定均不属于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每月通过银行汇款给刘某,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摘要中虽备注为借款,但该汇款备注为张某单方行为,并未经刘某认可,刘某也未曾出具借据给张某,张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充足证据相印证,故不能证实张某、刘某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结合张某、刘某之间曾存在较密切的朋友关系,因此,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及经查明的情况均不能认定款项为借款,故张某以借款为由要求刘某返还140150元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改判“借款”属借款
 
  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广州中院终审此案,最终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据查明,张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账凭证51张共91500元,“摘要”栏均有“借款”字样,刘某也确认收到这些钱。对于该91500元的性质,法院采信张某转账时的记载,即属借款。该借款未约定归还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现张某请求返还,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法院不支持张某提出的利息主张。
 
  对于另外48650元,刘某并不认可,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结合双方确曾有密切的朋友关系,张某也有多次赠与实物的行为,综合其他证据,不排除是刘某所称的劳务报酬及赠与款,故法院对该部分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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