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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向情妇索赠与 为何败诉?

【添加时间:2014/1/7 13:23:55】   【浏览次数:1396次】
 两年前,“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恋爱期间接受了男方赠送的宝马车,但后来悔婚,结果被男方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返还绝大多数购车款;前不久,一名在苏州做生意的香港老板包二奶,却在女方宫外孕之后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各种礼物款和曾为她支付的各种费用50万元,毫无悬念地被判败诉。
 
  两起案子的判决都与社会公序良俗吻合,引发了公众一片叫好声。但也有网友提出:同样都是在所谓“恋爱”期间的“赠与”,为何后果截然相反?法律在判断公民之间的财务纠纷时,背后的道德因素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情妇未生子港商索花销 
 
  港商张某在苏州做生意,邂逅了酒吧女招待薇薇。有妻有子的张某对薇薇发起热烈追求。张某的目的很简单:妻子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他又不甘心只有一个孩子。不久,薇薇辞去工作,搬进张某给她租的高级公寓。
 
  好不容易怀孕了,但经过检查,薇薇是宫外孕,住院手术,一番折腾。让她想不到的是,出院时竟接到法院的传票,张某向她索要关系存续期间为她花费的各种费用达50万元。张某称这些钱是借给薇薇的,现在孩子没给他生,就得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没有提交借条等实质性证据,驳回他的全部请求。
 
  在新浪网所做的一次网络调查中,“恋爱时对方送的礼物,分手后要还吗”的问题中,3300多人选择“看情况”,2000人说“要还”,另有1100人明确表示“不还”。
 
  彩礼要还 其他的另说
 
  尽管在北京,“彩礼”早就已成尘烟往事,但婚前男方赠与女方一些贵重礼物的情况却比比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能被认定为彩礼,那么一旦双方分手,确实应该返还。”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
 
  他认为,“非诚”女嘉宾宝马案和港商诉“二奶”还钱案,本质上还是有差别的。“一个是以结婚为目的,另一个完全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港商起诉的理由是‘返还借款’,而不是索讨‘恋爱支出’,更不是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港商败诉,也是基于‘借款证据不足’。”
 
  那么,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在恋爱关系解除后,赠与物都能够按照“彩礼”的标准追回吗?
 
  常鸿律师事务所邓美秀律师说:“恋爱中的赠与和恋人之间的借款,经常会混在一起,各说各的。一旦分手,以前的大额经济往来常常会有不同的说法。你说是我送你的,我说是你借我的。如果闹上了法庭,就得看起诉一方手里能有多少证据。”
 
  就算同样是送车,假如双方还远没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只是一方为了追求另一方发动的银弹攻势,一旦车辆登记完毕,今后也不太可能要得回来。邓美秀说,恋爱期间,赠送普通礼物的行为只是双方的感情表达,或者是获取对方欢心的方式,不一定有什么附加条件。这些礼物不管是汽车、首饰甚至是现金,只要对方已经接受并明确占有了,一旦分手,法院很难支持索还的主张。如果是附有条件的赠与,就基本相当于彩礼的范畴。
 
  更麻烦的是不动产的赠与。如今土豪越来越多,婚前送套房子的事情也不是多么罕见。这么一大笔财产,如果也只是“获得欢心”的手段,那么也无法要回来吗?
 
  邓美秀说,要是还没有真正完成交付,撤销赠与不会太困难。但是如果房产证都已经办好了,写上了对方的名字,就会相当麻烦。“这时候一般是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这个行为,肯定是出钱的说是‘借款’,没出钱的说是‘赠与’。这时候就要看出钱的一方能不能找到合适的证据,比如是否曾有借条,对方是否在某种场合下承认过这是‘借款’,或者是承认双方谈婚论嫁,而房子被视作彩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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