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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为要房子上法院告母亲被驳回

【添加时间:2014/2/11 21:48:37】   【浏览次数:1682次】
 小吴的父母自2013年7月份,经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一套居住房和一套店面房归小吴母亲所有。而此套居住房系小吴父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而且是用原来的老房子变卖款项支付的首付。此外,小吴的祖父母将用于购买该房的17万元作为生日礼物赠与他。所以,小吴认为,他应享有该套居住房权重31.8%,价值为31.312407万元,此份额刚好与其母亲名下商品房价值相等,基于方便、有利生活的原则,便要求其母亲在该套居住房权重份额置换为该套店面房。据此,小吴诉至法院。然而,小吴母亲并不同意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及的店面房是原告之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原告之父与被告共同共有,该房屋系原告之父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之父与被告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被告所有,系合法处分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提出其祖父母在购买房屋上出资,应依据该出资享有该房屋部分产权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论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对于房屋的出资,均不改变该房屋为子女一方或双方所有的物权性质,而原告祖父母对于房屋出资部分,则应具体审查出资性质再进行处理。两套房屋作为原告之父与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已作分割,对双方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祖父母立赠与书表示将出资部分赠与原告,原告据此主张房屋相应产权份额,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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