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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法院起诉就调解离婚

【添加时间:2014/3/24 13:41:32】   【浏览次数:3253次】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因网络相识恋爱,20xx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有一女。因婚前了解不够深入,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加之相互缺乏沟通,导致家庭不睦,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对女方经济严格控制,每月工资必须交给被告,导致原告没法在父母那里尽孝道。生活中被告也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对原告及女儿极不关心,故女方起诉离婚。
原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本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经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也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加之生活习惯差别很大,没有和好可能。女方经慎重考虑,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

    二、女儿XXX由原告抚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代理人认为,女儿XXX的抚养问题,应当本着有利于今后女儿健康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

1、女儿是20XX年X月XX日出生的,女儿现在虽已满X岁,但尚属年幼,且一直都是母亲照顾成长的,此时更须母亲的养育照顾。如改变女儿的生长坏境,则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2、原告性格柔和悉细心,从女儿出生开始便倾注了所有心血,关心儿女的起居生活。生活中,也耐心教育女儿,是女儿的启蒙老师。现在女儿年幼,更需要母亲照顾,启发心智。

3、原告系大学毕业生,有固定工作,稳定的工资加上原告父母的帮助完全有能力抚养好、教育好女儿XXX。同时,原告非常疼爱女儿,原告父母也承诺愿意抚养外孙女。 

在本案中,考虑到女儿一直与母亲生活,缺少母爱、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考虑到此实际情况,法庭判女儿由原告方抚养具有法律依据。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后双方共同申请购买的位于西湖区XXXXXXXXXXXXXX幢X单元X室的房产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将该房产判给女方所有,保证女方及小孩的居住权。

四、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1、被告现在正在考公务员,收入不稳定。但目前,孩子的吃穿、医疗、其他生活所需比较大,随着孩子的长大,相关费用会进一步增大。让被告承担抚养费也是考虑到女儿的实际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作为父亲,被告应该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所以,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双方女儿XXX由原告抚养充分考虑了女儿今后的成长教育和生活习惯,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案后来,本代理人跟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商量,女儿的户籍、医疗都在杭州,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小孩生活不易。因此,代理人让法院做做对方工作,女方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最终男方愿意照顾小孩,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此外男方一次性给女方3万元作为补偿。一审就解决了双方的离婚问题。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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