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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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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添加时间:2014/4/28 22:14:11】   【浏览次数:2055次】
 原告谷XX,男,19XX03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海市浦东新区严杨路XXXX201室。

被告张谷XX,女,19XX04X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XXXXXXXXXXXXXXX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金雅苑XX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抚养婚生女谷雨晨,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贰仟元至其成年止;

三、平均分割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金雅苑XXX单元XX室房屋(88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暂估伍拾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XXX1室房屋(57平方米,暂估捌拾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被告婚前交往时对建立婚姻家庭没有足够地认识和准备,婚姻感情基础薄弱。

20XX年原被告在上大学期间认识,但双方对彼此的性格、认知、习俗等缺乏深入了解。2003年原告到杭州工作,20XX1X6原被告于杭州办理结婚登记,但俩人对能否真正适应未来共同生活并无充分认识和准备,20XXXXX原被告育有一女谷XX,由其外婆照看,按季节送她住返于山西(外婆老家)、杭州生活居住。

二、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基础不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 原被告家庭地域、条件、生活习俗及女方在家庭生活中强势传统等诸多差异,杭州婚姻律师导致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分歧、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断出现阴影和裂痕。

()婚后,原告长期工作在上海、北京,被告在杭州,异地生活极大弱化俩人的夫妻感情。

()原被告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消费观念、待人接物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和矛盾,双方难以进行夫妻感情交流沟通。

()双方一直冷战,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进一步淡化乃至破裂。

三、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

()原告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确因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感情确已破裂;

   ()原被告双方已无协调、协商婚姻存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综上,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杭州离婚律师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及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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