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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是妻子与他人所生 男子诉离婚获支持

【添加时间:2014/5/8 17:56:05】   【浏览次数:2834次】
 张某与陆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不到半年的热恋便步入了婚姻殿堂,2011年初,陆某生下了女儿甜甜。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无比欢快的喜悦。俗话说:“生男像娘,生女像爹。”可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张某看着甜甜的面容越来越不像自己,又联想到婚后妻子陆某经常与一些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便对女儿是否自己亲生产生了怀疑。
 
  2012年5月,张某带着女儿来到一家生物技术务咨询服务公司进行DNA检测,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为甜甜的生物学父亲”。悉心抚养了一年多的女儿竟不是自己的,张某气愤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陆某的婚姻关系,确认张某与甜甜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甜甜归陆某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并要求陆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1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审理中,陆某坚决否认女儿甜甜是其与他人所生,并申请法院重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张某与甜甜的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相,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骗方要求返还抚育费的,可酌情返还。由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应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张某与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陆某与他人生育女儿的事实,欺骗了张某的感情而造成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陆某的过错确实给张某在经济上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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