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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5/4/14 13:37:59】   【浏览次数:5034次】
裁判规则: 1、夫妻双方的分居是因地理因素造成的,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不宜认定为感情破裂。 2、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原告去美国打工,分居4年,出国后夫妻双方经常书信往来。男方为解决其在美国的居住身份问题,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作为当事人未能,而是委托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要求:原告的诉讼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在离婚诉讼中,只有代理人出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理由:1、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告出国得益于家庭的大力支持,其出国后夫妻双方书信往来,相互关心与支持,感情尚可。双方分居是因地理因素造成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目的是解决其在美国的居住身份问题,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宜认定为破裂。所以,被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无论其对代理人授权系一般还是特别授权,当事人都可以出庭或不出庭参加诉讼。丹对于婚姻案件,考虑其特殊性,当事人即使是特别授权,也须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离婚当事人确有充分的理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因此,本案原告不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欢迎咨询义乌资深婚姻律师:13665838818 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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