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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问题分析

【添加时间:2015/7/12 9:12:23】   【浏览次数:4571次】
“彩礼”并非普通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对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接受彩礼一方不履行所附义务时,给付彩礼一方自然可以依照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不与男方结婚或者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男方就可以依此规定撤销赠与,主张返还彩礼。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可见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确实与男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但是由于婚前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也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彩礼返还。 再次,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意识到,彩礼毕竟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严格依照《合同法》处理恐有不妥,因此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彩礼返还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及权威的解释。 2004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规定与按照赠与规定解决彩礼返还问题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举行结婚典礼并不等于办理结婚登记。 最后,无论依照赠与规定还是《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张彩礼返还时,权利方都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对给付彩礼一事予以证明,否则将会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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