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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离婚变更抚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添加时间:2015/7/20 16:53:59】   【浏览次数:2269次】
原 告:李XX,女,19XX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苏溪镇XX。 被 告:胡XX,男,19XX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苏溪镇XXX。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案 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女儿胡XX由原告抚养监护; 二、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我与被告于1992年相识,后即同居生活,1999年8月15日在苏溪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5年6月6日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义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女儿胡XX由被告胡XX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现女儿胡XX尚在读书,无经济来源,都是原告提供经济支持。原告愿意自己独自供养女儿上学、生活,女儿胡XX也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为了有利于女儿的学习、成长,女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决儿女归原告抚养。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7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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