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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小孩抚养权的答辩状

【添加时间:2015/12/3 14:08:29】   【浏览次数:4933次】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胡来云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诉求及事实理由,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与事实不符。 本案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到现在儿子已经6岁,非常聪明可爱。被告勤劳、憨厚,从来没有对原告施行过家庭暴力。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目前,被告跑运输,收入不错,原告完全可以辞掉杭州的工作,在家带小孩,被告的收入足以养家糊口。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给小孩多一份笑容,被告认为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二、如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应该考虑到儿子的成长环境及意愿,把小孩判给被告来抚养,同时,被告愿意独自抚养自己的小孩,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因原告婚后一直在杭州工作,虽周末经常回家,但是毕竟在杭州的时间比较长,导致了其长期跟儿子分开的事实。儿子一直跟被告生活,偶尔跟外婆一起居住。但是,由于儿子需要更多的是父爱及母爱,儿子每当去外婆家都不愿意的。被告父亲并没有原告所称的残疾,只是手指有点受伤,对干活根本没有影响,更何况照顾自己的孙子。被告相信儿子已经适应了被告家的生长坏境,加上原告自己在杭州工作,没有跟儿子长时间的生活过;儿子也渐渐长大,由被告照顾相对方便。故为了有利于儿子的成长,应该将小孩判给男方来抚养。 三、被告目前工作、收入比较稳定,完全有能力在父亲的帮助下抚养好、教育好自己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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