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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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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添加时间:2015/12/3 14:09:04】   【浏览次数:4572次】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受被告贾红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本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经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基础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生有一子,现在已经六岁,儿子贾凌崴聪明可爱。双方虽有一定的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原告方一直在杭州工作,没有自己的房产,回东阳不但可以不用租房,且更重要的是可以一家人住在一起,加上被告现在收入比较稳定,完全可以过的幸福美满。双方没有什么原则性错误,也没有法律规定感情破裂的条件,故原告请求法院给双方,给这个家庭一个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一、如果法院要判决离婚,应考虑到儿子的实际情况,由被告抚养小孩明显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有利。 代理人认为,儿子贾凌崴2010年10月11日出生,目前已经满两周岁了,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应当本着有利于今后儿子的健康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 1、因原告一直在杭州工作,极少跟儿子生活在一起。儿子跟父亲一起时间长,加上爷爷也愿意照顾自己的孙子。可以说儿子已经非常适应跟被告及爷爷一起生活,法院应维持小孩的生活坏境。 2、被告目前有工作稳定,收入稳定,有利于给小孩提供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3、被告有自己的车辆,会开车,有利于接送自己的小孩。 4、儿子的户口现在跟被告一起,属于东阳市区,今后儿子读小学、初中、高中都方便。现在被告跟父亲还有自己的儿子一起住着非常方便。原告自己没有房产,原告父母家住东阳巍山胡村读小学、初中、高中都不方便。原告家中还有妹妹带着儿子住父母家也不方便。 5、儿子让被告抚养也有利于日常生活的便利,儿子现在已满5周岁了,由母亲照顾有诸多不便,比如一起逛市场,小便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难题,去男厕所还是去女厕所。再则随着儿子渐渐长大,儿子洗澡等可能都会碰到生活问题,相反,由父亲来抚养的话,就没有这些问题了,父亲还可以经常带儿子去运动,比如游泳之类的。 三、由被告抚养小孩也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儿子早已过了哺乳期,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已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的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小孩已满两周岁,由男方抚养小孩更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让男方来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儿子目前已经在被告这里抚养,儿子已经适应被告家里的生活环境,且父亲、爷爷照顾小孩时间长,对小孩的生活习惯了解深,加上原告一直没有跟儿子一起居住过,因此,让小孩由被告抚养,不改变小孩的生长坏境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小孩的抚养问题是绕不开双方的经济能力,被告家在东阳南市街道贾宅村有住宅,且唯一姐姐已经嫁人,祖孙三代共同生活有固定居所。加上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更适合于抚养小孩。且如小孩由被告来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儿子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被告也愿意自己一人承担。 综上,代理人认为从小孩今后的健康成长及教育出发,请法庭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判小孩给被告抚养。 代理人: 2015 年11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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